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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陈兴良;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最近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界定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与实现。本刊将连续登载,请各位读者关注。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
谢海霞;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无罪推定作为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确立于近代,现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法治国家宪法所确定,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受刑事指控者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无罪推定的明确表述,其精神虽然在逐步展现和加强,但仍未真正到位,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修改其第12条规定,采取国际通行之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把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结合适用;完善并坚决贯彻"存疑有利于被指控人"规则。
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
姜明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算法偏见及其规制路径研究
刘友华;算法偏见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不同程度损害公众基本权利、经营者竞争性利益和特定个体的民事权益,亟需规制。通过分解机器学习过程可知,算法偏见萌芽于数据收集步骤,成熟于模型完善步骤,强化于模型应用阶段。算法偏见的规制,需从社会减少偏见,保证数据可查性与算法可审计性,对算法使用者与设计者课以相应义务,以公平、透明和可责的算法确保算法的规范应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康美药业案中独董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刘俊海;康美药业案是推动我国独董制度变革的里程碑案例。为激活独董功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培育独董职业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亟需从立法论、监管论、治理论、控制论、履职论、维权论、裁判论和评价论等八个方面完善独董制度。上市公司“独董”仅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中构建具有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的独董规范群。独董是董事会决策参与者、公司合规监督者和专业顾问。但独董并非公司治理承重墙。为缓解独董压力,建议独董与公权力、自律监管权和市场力量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应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资产。应将独董选择权回归公众股东。要夯实独董专业性赋能机制。独董聘请的中介服务应前置于独董表决。要重构监管者与独董之间新型亲清监管合作关系,强调独董勤勉义务的特殊性,确立中庸折衷的理性独董履职标准,引入独董责任合理减免机制。对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独董无过错认定规则的解释要体现独董友好型理念。应建立独董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健全独董激励机制,推动津贴市场化改革,导入独董责任强制险,推行独董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董职业化建设。
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李扬;李晓宇;康德"主客体统一认识论"和"人是目的"哲学视点下,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阶段,都只能作为人利用的客体和工具处理,而不能将其拟制为与人享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以此为前提,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作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判断其独创性。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应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处理其权利归属,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例外情况下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
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典型案件为主要视角
赵秉志;郭雅婷;现阶段我国家暴乃至家暴犯罪普遍存在,危害广泛,但由于其自身特点而导致查出困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公布了10个典型家暴案件,其中的4个家暴刑事案件为我们研究家暴犯罪的罪与罚提供了难得的素材。以这些典型案件为主要视角考察对家暴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要注意对长期虐待行为的刑事评价以及对虐待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定罪区分;同时尤其要注意对以暴制暴行为的定性,并适当参酌国外"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对家暴犯罪行为的量刑,要重点考虑被害人过错和防卫过当等影响量刑从宽的因素。我们应当完善预防制止家暴犯罪的罪刑规范,并予以综合防范。
论我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与登记效力
屈然;《民法典》主张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契合物权的有因性,但无法保障家庭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居住权。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居住权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我国应设立法定居住权,类型化确立居住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明确遗产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充分发挥居住权制度优势,达致所有人、居住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