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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4 v.36;No.254 1-14
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典型案件为主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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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4.002
中文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现阶段我国家暴乃至家暴犯罪普遍存在,危害广泛,但由于其自身特点而导致查出困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公布了10个典型家暴案件,其中的4个家暴刑事案件为我们研究家暴犯罪的罪与罚提供了难得的素材。以这些典型案件为主要视角考察对家暴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要注意对长期虐待行为的刑事评价以及对虐待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定罪区分;同时尤其要注意对以暴制暴行为的定性,并适当参酌国外"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对家暴犯罪行为的量刑,要重点考虑被害人过错和防卫过当等影响量刑从宽的因素。我们应当完善预防制止家暴犯罪的罪刑规范,并予以综合防范。

关键词(KeyWords): 家庭暴力犯罪;;以暴制暴;;被害人过错;;防卫过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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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曾召集专家论证此案,指出王光宇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有集中殴打的行为表现,导致内脏破裂、多发骨折、肺挫伤的后果亦超出虐待,应该升级定罪为故意伤害。引自陈虹伟、莫静清:《董珊珊一个家庭暴力下的冤魂》,载《法制与新闻》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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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57条规定:“科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左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1.犯罪之动机,2.犯罪之目的,3.犯罪时所受之剌激……”;第273条规定,“第273条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第271条(普通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刑罚要轻。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66条(刑罚之特别减轻)规定:“1.除法律明文规定须特别减轻刑罚之情况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后或在犯罪时存在明显减轻事实之不法性或行为人之罪过之情节,或明显减少刑罚之必要性之情节,法院亦须特别减轻刑罚。2.为着上款之规定之效力,尤须考虑下列情节:……(b)行为人基于名誉方面之原因,或因被害人本身之强烈要求或引诱,又或因非正义之挑衅或不应遭受之侵犯而作出行为”;第130条(减轻杀人罪)规定,“如杀人者系受可理解之激动情绪、怜悯、绝望、或重要之社会价值观或道德价值观之动机所支配,而此系明显减轻其罪过者,处2年至8年徒刑”。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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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4.002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

引用信息:

[1]赵秉志,郭雅婷.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典型案件为主要视角[J].法学杂志,2015,36(04):1-14.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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