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合法性再思考及相关规则完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
李学军;科技的进步,在助力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物理层面人权保障的同时,极大程度地对公民精神层面的人权保障带来新的挑战,即公民的隐私权等正在不断被碾压。考虑科技发展带来的此等双刃剑效应,理应重思刑事证据合法性保障的人权内涵。检视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现状可知,对证据非法性的审查认定基本上只在意是否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权,却极少关注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随着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的进一步交融,电子数据已成为数字时代最基础、最核心的证据,若依然将其合法性“误定”为如同物证、书证合法性那般的客观真实性,固守于传统的物理层面人权侵害标准,必然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精神层面隐私权等人权保障的需求。因此,基于刑事证据合法性之“法”的动态性及其所保障人权的多维性,应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增设搜查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修正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同时更新迭代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正清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合法性所在,适当扩大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种类并明确证据排除程序,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合法性相关规定及规则,助力人权保障。
价值论引导下的合并审理
段厚省;关于合并审理,多数学者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制度切入展开分析,在研究方法上主要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等。但几乎所有的研究在论证路径上都递归到民事诉讼价值论,以之作为支持自己立场的最终依据。这说明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并不能为解决合并审理问题提供充分支持,民事诉讼价值论才是终极依据。基于这一现状,我们可以考虑一种更为简单有力的论证路径,即越过中间的法教义学理论,直接从民事诉讼价值论出发来论证合并审理问题。这一思路并非凭空想象,而是得到了我国有关合并审理的司法解释以及入库案例的支持,说明这一论证路径是具有实践理性的。直接从民事诉讼价值论出发来分析合并审理问题,可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程序工具价值次之,程序效益收尾的价值位序,并对合并审理的决策权进行重新配置,在赋予法院最终决策权的同时,确保当事人有充分参与决策的机会。
《民法典》证明责任规范层次论
胡学军;一国证明责任制度与该国的实体法特征密切相关。证明责任规范只包含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永远不可能包含方法论问题。《民法典》是证明责任分配的脚本,是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库”与“准据法”。由于我国《民法典》规范体例的复杂性,其中包含明文的或隐含的七个层次的证明责任规范。证明责任规范适用的具体步骤首先是实体法规范类型的识别,然后依循构成要件加以逐级具体化。当今世界证明责任的问题主要源于抽象客观证明责任与具体主观举证责任的混淆。《民法典》实施之后,学术研究的范式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证明责任研究也宜从原来针对疑案处理的难题解决转向尊重法典的法律适用解释以贯彻实体法的目的与宗旨。
论法院职权通知第三人参诉的程序边界
毋爱斌;以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实体标准作为法院职权通知第三人参诉的根据存在界限模糊、标准宽泛等现实困境。程序法上,法院通知第三人参诉系出于程序保障、避免矛盾裁判与查明案情的多方考量。在程序保障能够与避免矛盾裁判、查明案情的程序标准相结合的前提下,法院才能采取强制追加第三人的通知方式,仅有其中一项根据或缺少程序保障,都不应强制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效力层面,必须参诉的第三人与既判力扩张主体相吻合。基于既判力扩张,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诉;基于参加效,法院则具有可以通知的权限,可释明当事人告知第三人申请参诉。第三人参诉后,共同诉讼辅助参加人与全体当事人间产生既判力,辅助参加人与主当事人间产生参加效。
论程序性要素的体系定位与司法功能
赵运锋;包含程序性要素的刑法个罪条文具有不作为犯罪、第三方行为嵌入,以及法益侵害状态持续等立法特征。程序性要素的外在结构是第三方主体的督促行为与行为人的不作为,内在表现是行政主体或民事主体督促行为人履行法律义务。关于程序性要素的体系地位,理论上主要有程序性构成要件说与客观处罚条件说。根据犯罪构成定型化和责任主义原则,程序性要素并非构成要件,在程序启动和刑罚适用等司法适用上具有积极意义。程序性要素的司法价值具有多元性,具体表现为司法程序指引、刑罚范围限缩、主观要素证明、诉讼效率提升等方面。
论具体人格权概括规定与一般人格权的适用关系
朱晓峰;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并非简单的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二者的规范适用关系应当分情形处理。特别是在属于非物质性人格权的具体人格权概括规定与一般人格权的规范适用关系上,应当摒弃传统的补充适用说而采取限制竞合说,允许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案涉具体情形确定是适用具体人格权概括规定还是适用一般人格权对案涉事实进行涵摄,以此降低法官论证说理的难度,增强其法律效果评价过程及结果的可反驳性,提高其所作论证的说服力,助益实现《民法典》在人格权与行为自由保护之间进行平衡的目的。对于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具体人格权,虽然制定法使用抽象概念构建起来的相关规定的内涵外延相对清晰确定,但在涉及依通常理解难以纳入该具体人格权抽象规定的情形中,应允许法官适用一般人格权规定进行涵摄,以降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论证难度,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陈兴良;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最近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界定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与实现。本刊将连续登载,请各位读者关注。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
谢海霞;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算法偏见及其规制路径研究
刘友华;算法偏见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不同程度损害公众基本权利、经营者竞争性利益和特定个体的民事权益,亟需规制。通过分解机器学习过程可知,算法偏见萌芽于数据收集步骤,成熟于模型完善步骤,强化于模型应用阶段。算法偏见的规制,需从社会减少偏见,保证数据可查性与算法可审计性,对算法使用者与设计者课以相应义务,以公平、透明和可责的算法确保算法的规范应用。
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
刘俊海;《公司法解释四》基于中小股东友好型的司法理念,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公司自治失灵,司法权不能失灵。法官既要精准把握司法解释背后的核心价值观,也要认真甄别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边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案件的裁判要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公司民主决策理念。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强化信息披露、遏制滥权的公司透明治理理念。股东分红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自治为主、强制为辅的股东价值投资理念。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内外有别、动静结合的股权诚信转让理念。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要遵循严控程序、拓宽外延的股东积极治理理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陈兴良;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最近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界定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与实现。本刊将连续登载,请各位读者关注。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
谢海霞;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无罪推定作为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确立于近代,现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法治国家宪法所确定,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受刑事指控者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无罪推定的明确表述,其精神虽然在逐步展现和加强,但仍未真正到位,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修改其第12条规定,采取国际通行之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把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结合适用;完善并坚决贯彻"存疑有利于被指控人"规则。
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
姜明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算法偏见及其规制路径研究
刘友华;算法偏见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不同程度损害公众基本权利、经营者竞争性利益和特定个体的民事权益,亟需规制。通过分解机器学习过程可知,算法偏见萌芽于数据收集步骤,成熟于模型完善步骤,强化于模型应用阶段。算法偏见的规制,需从社会减少偏见,保证数据可查性与算法可审计性,对算法使用者与设计者课以相应义务,以公平、透明和可责的算法确保算法的规范应用。
期刊信息
刊名:法学杂志(Law Science Magazine)
主办:北京市法学会
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中文;
开本:大16开
ISSN:1001-618X
CN:11-1648/D
邮发代号: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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