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法典化理路
吕忠梅;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固体废物系统治理是建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核心,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点议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时需要重点关注。我国废弃物循环利用面临着传统固体废物存量多、综合利用率低和新型固体废物增量大、治理难度高的双重挑战,现行立法在制度设计、监管体制和多元共治机制等方面缺乏体系性安排,无法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本质是人与自然对立的“主客二分”思维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系统思维跃迁;基础是“循环不经济”的传统经济模式向产业共生的现代化经济模式转型;关键是“政府主导—企业执行—公众配合”的线性治理向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共治转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以可持续发展核心价值为统领建构固体废物控制与循环利用法律体系,在污染控制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规定相关核心制度,并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系统考虑“双碳”目标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协同机制。
《民法典》第1188—1189条(监护责任)诉讼评注
许可;监护责任是替代责任、完全责任、双重无过错责任;受托人责任是过错责任、特殊的连带责任。将被监护人作为监护人责任纠纷的共同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确立的赔偿费用支付规则在性质上并非裁判规范,理论上存在执行规范或行为规范两种解释结论的可能性。支付规则不应列为判决书主文部分的内容。
《民法典》第1254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诉讼评注
林剑锋;《民法典》第1254条和《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4条、第25条目前缺乏从程序法的时空维度与动态视角探究高空抛坠案件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认定、权利义务的分配及程序机制的运行,无法有效化解治理难、起诉难、执行难的问题。不明加害人侵权责任的程序实现机制体现出纠纷解决与纠纷治理的二元逻辑,前者依据高度自洽的程序规范体系解决相对独立的纠纷事件,而后者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手段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被告明确性要件应是当事人举证达到优势盖然性且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程序性事项,法院不宜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随意否定原告的诉权。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与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构成普通共同诉讼,而建筑物使用人内部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补充责任的实体顺位造就了附条件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对条件是否成就的审查标准应执行穷尽原则,补充责任人依据后履行顺位的抗辩权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与诉讼救济。
《民法典》第1245—1247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诉讼评注
任重;《民法典》的颁行对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发挥奠基作用。囿于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分离,中国自主民法和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构建面临若干实体/程序协同实施难题,于侵权责任编集中表现为“归责原则→请求权基础→诉讼标的规范”的转换不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范群同样面临三重挑战,即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诉讼标的规范整理、无过错责任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之间的诉讼标的规范整理以及四种归责原则(事由)的诉讼标的规范体系。由于我国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且侵权责任编请求权基础数量庞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诉讼标的规范宜界定为《民法典》第1245条前段。《民法典》第1246条前段和第1247条虽为请求权基础,但不宜作为诉讼标的规范,而是借助《民诉法解释》第91条及其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立体化融入两条诉讼再抗辩路径,并作为《民法典》第1245条后段的反对规范。《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3条为此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无论是饲养人为复数,抑或饲养人和管理人不同一,均在多数人诉讼形态下形成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过错情形亦同。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参照,侵权责任编的四种归责原则和数十项请求权基础将转化为两类八种诉讼标的规范,并在充分贯彻法律释明的前提下进一步折叠为两个诉讼标的规范,最终有望被纳入唯一诉讼标的规范。
论犯罪所得没收的司法证明
冯俊伟;从近年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从定罪与量刑扩展到犯罪所得没收,与犯罪所得没收相关的程序规范、证据规范应当同步发展。传统证据法主要围绕犯罪构成展开,缺乏对量刑证明和犯罪所得没收证明问题的关注。犯罪所得没收的实体法规定确定了新的证明对象,扩大了证据范围,也推动了证据法的新变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案的犯罪所得没收与被告人不在案的违法所得没收的法律性质不同,两者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重视和完善与犯罪所得没收相关的证据规范。
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适用监察法的逻辑与方式——基于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数据分析
朱福惠;通过收集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职务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以提炼关键词的方式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分类统计,并且将非结构化数据转化为数量关系表达的结构化数据,目的在于观察并分析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中适用监察法的现状与特征,在此基础上探讨法院衔接监察法与刑法适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逻辑与方式。数据分析表明,法院适用监察法有引用监察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与援引监察法上的概念说理两种方式,监察法已经全面融入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之中。法院依法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判,为了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必须在严厉惩治腐败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保持平衡。为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构了监察法与刑法衔接适用的逻辑,在犯罪主体认定、案件定性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方面优先适用刑法,在证据采信、释法说理方面更多地运用监察法。这说明法院不断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主动配合监察调查与反腐败工作。同时,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审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合理等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方式制约监察调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陈兴良;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最近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界定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与实现。本刊将连续登载,请各位读者关注。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
谢海霞;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高铭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11月25日至26日,由北京市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在重庆成功召开。会议紧紧围绕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党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展开讨论,共有十几位著名专家学者发言。现将会上部分专家的发言及论文选登如下,以飨读者。
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
刘俊海;《公司法解释四》基于中小股东友好型的司法理念,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公司自治失灵,司法权不能失灵。法官既要精准把握司法解释背后的核心价值观,也要认真甄别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边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案件的裁判要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公司民主决策理念。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强化信息披露、遏制滥权的公司透明治理理念。股东分红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自治为主、强制为辅的股东价值投资理念。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内外有别、动静结合的股权诚信转让理念。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要遵循严控程序、拓宽外延的股东积极治理理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陈兴良;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最近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界定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与实现。本刊将连续登载,请各位读者关注。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
谢海霞;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
姜明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无罪推定作为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确立于近代,现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法治国家宪法所确定,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受刑事指控者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无罪推定的明确表述,其精神虽然在逐步展现和加强,但仍未真正到位,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修改其第12条规定,采取国际通行之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把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结合适用;完善并坚决贯彻"存疑有利于被指控人"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康美药业案中独董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刘俊海;康美药业案是推动我国独董制度变革的里程碑案例。为激活独董功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培育独董职业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亟需从立法论、监管论、治理论、控制论、履职论、维权论、裁判论和评价论等八个方面完善独董制度。上市公司“独董”仅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中构建具有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的独董规范群。独董是董事会决策参与者、公司合规监督者和专业顾问。但独董并非公司治理承重墙。为缓解独董压力,建议独董与公权力、自律监管权和市场力量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应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资产。应将独董选择权回归公众股东。要夯实独董专业性赋能机制。独董聘请的中介服务应前置于独董表决。要重构监管者与独董之间新型亲清监管合作关系,强调独董勤勉义务的特殊性,确立中庸折衷的理性独董履职标准,引入独董责任合理减免机制。对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独董无过错认定规则的解释要体现独董友好型理念。应建立独董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健全独董激励机制,推动津贴市场化改革,导入独董责任强制险,推行独董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董职业化建设。

期刊信息
刊名:法学杂志(Law Science Magazine)
主办:北京市法学会
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中文;
开本:大16开
ISSN:1001-618X
CN:11-1648/D
邮发代号: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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