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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 v.45 158-172
非同质化通证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以交易平台为视角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央财经大学重大研究支持计划‘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邮箱(Email):
DOI: 10.16092/j.cnki.1001-618x.2024.05.010
中文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非同质化通证一般包括区块链上发行的代币(载体层)与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映射层),这一结构使该行业主要存在金融法风险与知识产权法风险,两类风险高度集中于交易平台。为规制该行业风险,监管机构需要以交易平台为主要规制目标。一方面,平台经营者作为规制交易双方的主体,重在尽到数字作品合法性审查义务;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将平台经营者作为被规制重点,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防范平台滋生金融法制风险。

关键词(KeyWords): 非同质化通证;法律风险;交易平台;区块链;载体层;映射层
参考文献

(1)初萌、易继明:《NFT版权作品交易:法律风险与“破局”之道》,载《编辑之友》2022年第8期;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2)王江桥:《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载《财经法学》2022年第5期。

(3)阮神裕:《论NFT数字资产的财产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

(4)苏宇:《非同质通证的法律性质与风险治理》,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5)王迁:《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载《东方法学》2023年第1期。

(6)Evans,Tonya M.Cryptokitties,Cryptography,and Copyright,AIPLA Quarterly Journal,Vol.47:Iss.2,August 2019,pp.219-266.

(7)Fisher,K.Once upon Time in NFT:Blockchain,Copyright,and the Right of First Sale Doctrine,Cardozo Arts &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Vol.37:No.2,2019,pp.629-634.

(8)Marinotti,Jo?o,Possessing Intangible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116:No.5,2022,pp.1227-1282.

(9)Fairfield,Joshua.Tokenized:The Law of Non-Fungible Tokens and Unique Digital Property,Indiana Law Journal,Vol.97:Iss.4,2022,pp.1261-1313.

(10)吴一楷:《金融法维度下非同质化通证的属性研究与监管构建》,载《上海金融》2022年第11期。

(11)相关实例参见https://ordinals.com/inscription/e7454db518ca3910d2f17f41c7b215d6cba00f29bd186ae77d 4fcd7f0ba7c0e1i0,访问日期:2024年7月20日。

(12)长铗、刘秋杉:《元宇宙》,中信出版社2022年版,第139页。

(13)李逸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交易关系研究》,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14)郭鹏:《功能等同原则视域下NFT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定性——兼论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调整的新路径》,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6期。

(15)李逸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交易关系研究》,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16)Terms of Service,https://opensea.io/tos,访问日期:2023年4月4日。

(17)如《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20230215版本)约定:未经平台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NFTCN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用户应当理解并同意,服务被终止时,NFTCN平台可以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在NFTCN平台的数据。

(18)张金平:《元宇宙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载《财经法学》2022年第5期。

(19)吴一楷、李国安、王健璇:《非同质化通证的金融属性及司法认定可能》,载《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

(20)邓建鹏:《区块链的法学视野:问题与路径》,载《学术论坛》2023年第3期。

(21)吴一楷:《金融法维度下非同质化通证的属性研究与监管构建》,载《上海金融》2022年第11期。

(22)欧阳日辉、李翔宇:《元宇宙金融的理论机制与演化逻辑》,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23)See Crypto Slate,27 stats about NFTs in 2022—who are the big winners?https://cryptoslate.com/27-stats-about-nfts-in-2022-who-are-the-big-winners/,访问日期:2023年3月22日。

(24)参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3/3014136/index.html,访问日期:2023年3月23日。

(25)《国内NFT买到“假”作品你被NFT割韭菜了吗?》,https://www.sohu.com/a/530814469_121194864,访问日期:2024年8月5日。

(26)《央美教师被指抄袭作品“无聊猿”,多名专家:存在剽窃模仿》,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627715,访问日期:2023年5月1日。

(27)Hermès International v.Rothschild,https://www.loeb.com/zh-hans/insights/publications/2023/02/hermes-international-v-rothschild,访问日期:2024年8月1日。

(28)Ex-OpenSea Manager’s Trial Begins in First Alleged NFT Insider Trading Scheme,https://gizmodo.com/opensea-nft-insider-trading-crypto-blockchain-1850368156,访问日期:2023年5月16日;Disgraced OpenSea manager arrested for insider trading,https://www.theverge.com/2022/6/1/23150429/opensea-insider-trading-nathaniel-chastain-arrested-homepage-nfts,访问日期:2023年5月17日。

(29)房慧颖:《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规制困局与破解之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30)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31)Terms of Service,https://opensea.io/tos,访问日期:2023年4月4日。

(32)黄锫:《元宇宙的行政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分析》,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

(33)武腾:《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0期。

(34)苏宇:《非同质通证的法律性质与风险治理》,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35)赵磊:《NFT的法律规制——从“胖虎打疫苗案”谈起》,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

(36)宋亚辉:《网络平台的动态规制理论》,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2期。

(37)邓建鹏:《中国民法典编纂热的理性思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38)刘权:《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还有学者指出,平台主要承担的管理职能有制定规则、分配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参见李怡然:《网络平台治理:规则的自创生及其运作边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5页。

(39)《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20230215版本)约定:在任何情况下,鲸探平台不为任何内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容的错误或遗漏,以及经由本平台发布的任何内容而衍生的损失或损害。《NFTCN平台服务协议》亦约定,平台不保证每位用户上传的作品具有著作权或著作权人的授权,用户需自行辨别平台上的作品是否属于原创作品。因用户购买到侵权作品产生的损失,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0)武腾:《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0期。

(41)李怡然:《网络平台治理:规则的自创生及其运作边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69页。

(42)刘权:《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43)李怡然:《网络平台治理:规则的自创生及其运作边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4页。

(44)刘权:《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45)具体对非同质化通证交易平台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详细讨论,参见程啸主编:《NFT数字艺术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64—71页。

(46)吴一楷:《金融法维度下非同质化通证的属性研究与监管构建》,载《上海金融》2022年第11期。

(47)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48)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49)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50)邓建鹏、马文洁:《虚拟货币整治的法治思考与优化进路——兼论对金融科技的“禁令型”监管》,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51)吴一楷、李国安、王健璇:《非同质化通证的金融属性及司法认定可能》,载《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

(52)吴一楷:《金融法维度下非同质化通证的属性研究与监管构建》,载《上海金融》2022年第11期。

(53)赵磊:《NFT的法律规制——从“胖虎打疫苗案”谈起》,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

(54)李晶:《元宇宙非同质化通证治理模式:自生治理、合作治理与功能监管》,载《电子政务》2023年第10期。

(55)李逸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交易关系研究》,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56)王迁:《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载《东方法学》2023年第1期。

(57)Kentucky,M.D.M.Transfers and Licensing of Copyrights to NFT Purchasers,Stanford Journal of Blockchain Law & Policy,Vol.6.1,2023,p.133.

(58)该约定称: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属发行方或权利人所有,除另取得发行方或权利人授权外,您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勿对数字藏品进行炒作、场外交易。

(59)https://www.nftcn.com/pc/#/Notice_deta_user_f,访问日期:2023年7月8日。鲸探平台在《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20230215版本)中约定:用户有权在平台上享受数字藏品的浏览、购买、分享、转赠、争议处理、订单管理以及数字藏品的访问、欣赏、炫耀、信息查看等信息技术服务;数字藏品的著作权由发行方或创作者拥有;除另行取得著作权权利人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60)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载《法学家》2014年第5期。

(61)武腾:《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0期。

(1)王奇才:《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与基本框架》,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

基本信息:

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4.05.010

中图分类号:D923.41;D922.294

引用信息:

[1]邓建鹏.非同质化通证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以交易平台为视角[J].法学杂志,2024,45(05):158-172.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4.05.010.

基金信息: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央财经大学重大研究支持计划‘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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