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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 v.45 86-101
当事人申请取证制度的体系性构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与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ZD16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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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092/j.cnki.1001-618x.2024.06.007
摘要:

现代型诉讼案件中,证据偏在问题日益凸显,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往往面临无法有效取证的问题,导致其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顺应实践需求,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多种申请取证的渠道,但各申请取证制度体现“各自为政”的碎片化问题,制度适用上无法贯通,而是相互独立和隔离,减损了申请取证制度的实践价值;体系化的缺位造成申请取证制度功能的竞合与挤压,与缓解取证难的制度目标相去甚远。证据提出命令具有立法和效率上的优势,扩张其适用主体至第三人的证据提出命令可以吸收证据调查令的功能,并成为一项统括性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加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兜底性设计,从而构建以扩张后的证据提出命令为优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为补充的我国民事诉讼申请取证体系。

Abstract:

In modern litigation cases, the problem of evidence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the parties with the burden of proof often face the problem that they cannot effectively obtain evidence, leading to 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of litig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needs of practice, the parties have a variety of channels to apply for evidence collec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but the system for evidence application reflects the fragmentation of “independent governance”, which the system cannot be applied, but mutual independence and isolation, reducing the practical value of the application evidence system; the competition and squeeze of the function of the application evidence system, which is far from the system's goal of alleviating the difficulty of obtaining evidence. The evidence order has the advantage of legislation and efficiency, expanding its applicable subject to the third party, which can absorb the function of evidence investigation order and further become a comprehensive civil evidence collection system. In addition,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court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design, so as to build a civil litigation application evidence collection system with the expansion of evidence as the priority and the court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as the supplement.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第2条。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第3条第2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参见曹建军:《论民事调查令的实践基础与规范理性》,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

(5)参见刘学在、罗晶:《论民事调查令制度的运行障碍及完善》,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

(6)参见符向军:《立案调查令:提高司法效率》,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3日,第2版。

(7)参见赵风暴:《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司法适用路径探析》,载《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 年第3期。

(8)参见王楠、钱可屏、吕佳娜:《广州实施“律师调查令”一年:签发率超过 99% 成功取证比例超七成》,http://news.ycwb.com /2018-08 /31 / content_ 30079410.htm,访问日期:2023年5月17日。

(9)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条。

(10)参见曹建军:《论民事调查令的实践基础与规范理性》,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

(11)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3107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吴乾坤:《新民事证据规定下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年硕士论文,第38页。

(13)参见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第9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20页。

(14)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德国民事诉讼法》,丁启明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2页。

(15)参见程书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与本土借鉴》,载《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5期。

(16)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典》,曹云吉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2页。

(17)参见施凯文:《文书提出命令的扩张式设计——与调查令制度整合》,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18)参见程书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与本土借鉴》,载《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5期。

(19)参见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刑事司法论坛》2002年第4期。

(20)参见孙晨曦:《论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之扩充》,载《社会科学家》2019年第4期。

(21)参见陈杭平:《“事案解明义务”一般化之辨——以美国“事证开示义务”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5期。

(22)参见曹建军:《论书证收集程序的现实困境与模式选择》,载《证据科学》2019年第5期。

(23)参见任重:《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风险及批判——兼论当代德国民事诉讼基本走向》,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

(24)参见施凯文:《文书提出命令的扩张式设计——与调查令制度整合》,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2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

(26)参见曹建军:《论民事调查令的实践基础与规范理性》,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

(2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35页。

(28)参见刘学在、罗晶:《论民事调查令制度的运行障碍及完善》,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

(29)参见王杏飞、刘洋:《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3期。

(30)参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5821号民事判决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毋爱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运行的异化与回归——基于S法院民商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3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9页。

(3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45条。

(35)参见霍海红:《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36)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亦持有相似观点。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申5208号民事再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7468号民事裁定书等。

(3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43页。

(3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48条。

(39)参见毋爱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运行的异化与回归——基于S法院民商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4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19条。

基本信息:

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4.06.007

中图分类号:D925.1

引用信息:

[1]肖建国,商盾.当事人申请取证制度的体系性构建[J].法学杂志,2024,45(06):86-101.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4.06.007.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与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ZD16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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