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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02, 116-118
我国“刑讯逼供”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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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预防和惩治刑讯逼供行为的程序和实体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由此导致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绝。为有效地惩治刑讯逼供犯罪、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应当对现有的相关刑事法律进行修订,并确立明确的证明责任规则。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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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陶建军等:《刑法的程序理性》,载《中国检察》2003年7月版,第249页。

①犤贝意犦卡利亚著,黄风译:《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3版,第56页

②冯桂娟、李井华:《刑讯逼供罪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1日。

①PeterM urphy:M urphyOnEvidence.P.224.

②Kamisar,Lafave&Israel,supra note22,at854.

③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司法资源短缺、侦查犯罪的需要等,在国外行之有效的侦押分立制度在我国短期内不太可能确立。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李玉萍.我国“刑讯逼供”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杂志,2005(02):116-118.

发布时间:

2005-03-15

出版时间: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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